原告耿**为与被告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耿**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起诉称:原、被告2009年通过介绍相识,××××年开始同居但并未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贾某。非婚生子贾某出生不久,被告贾**即离开原告耿**母子,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且非婚生子贾某因早产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均由原告耿**一人承担。非婚生子贾某现已6岁,被告贾**从未探望,也未向原告耿**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被告贾**未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为有利于非婚生子贾某健康成长,应由原告耿**抚养教育为宜,并要求被告贾**支付相应抚养费。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非婚生子贾某由原告耿**抚养;2、判令被告贾**支付非婚生子贾某自出生之日至起诉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31000元(每月3000元,共计6年5个月);3、判令被告贾**支付非婚生子贾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