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登封市亚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季*、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季*、李**及其亚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立即从原告所有的原登封市食品公司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经营场所中搬出;2、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下设的登封市食品公司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原位于登封市××××段,于2010年5月5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2010年10月,因该屠宰厂设施简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在登封市少林办耿庄村西河选址新建登封市食品公司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因原告资金短缺,2012年10月18日,原告和郑州汇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新建登封市...(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