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张**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张**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的房屋原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号,原告未与任何部门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5月27日房屋被拆除**房屋虽然不存在,但原告对原房屋宅基地仍有合法使用权。2017年7月26日,原告土地被非法圈围,后侧被栏板构筑的2米高的围墙所围蔽。2017年7月27日,原告女儿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救助,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报警事项不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拒绝履行查处职责。原告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获知是被告占用了上述土地。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占用土地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