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以下简称西山服务局)与被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山服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与被告福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山服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西区办公楼安装的太阳能、新风机组等设备,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暂估为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事实和理由:原告西山服务局主要负责指定范围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在西山办公、会议、休息的接待服务。2016年6月,被告为推广其太阳能一体化系统工程,免费在原告西区办公楼(杏林山庄)做试点试验,安装了太阳能、新风机组等设备设施,以此免费建成办公用房低碳示范工程扩大其影响。但施工完毕后,被告的试点试验并未成功,工程未能实现被告宣称的供暖、新风、采凉、热水等功能。另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原告...(本文书还有4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