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一审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为依据的,康辉旅行社垫付了多少费用,是康辉旅行社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公司和本案无关,法律上只有兜底条款而无兜底保险说法,其选择告谁不告谁是自身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本案系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康辉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须过错这一要件,同时交通费和餐饮费是其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
康辉旅行社辩称: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追加人保东湖开公司为第三人,并直接由人保东湖支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在一审中明确要求在赔偿责任中扣除已垫付的费用75144元,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对此部分作出裁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康...(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