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诉被上诉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涂县人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当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当涂县卫计委)退职待遇行政审批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当涂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芮**,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社局的副局长唐满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原审第三人当涂县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徐**、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9日,当涂县塘南镇卫生院与庄**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文本系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2010年1月,庄**通过考试竞聘被纳入事业单位(当涂县卫计委)编制管理。2017年1月6日,被告当涂县人社...(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