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田*、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田**被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2.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办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康**通过她哥哥的女朋友赫菲菲找到原告借款,因康**说要承办星光大道在东北地区海选,栏目组让其交500,000元作为项目押金,康**向原告承诺用款期限为3个月,最迟年底,使用完毕除归还500,000元本金再给300,000元作为回报,因与康**的哥哥及哥哥的女友认识,借款时间不长,原告决定出借款项。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康**在一个会所签订协议说为方便与电视节目栏目组业务合作,当天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康**转账,二被...(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