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38333.3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22233.33元(以尚欠借款本金383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并按此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8211.89元,原告银行转账出借4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还款本息总和为2678.67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根据双...(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