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就养殖区所涉海域、滩涂或土地拥有合法使用和养殖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进行了养殖活动。(二)原告未能证明养殖损失数额。溢油事故发生后,曹*甸港以东海域的海水水质仍然适于养殖,国家海洋局从未认定曹*甸港以东海域受到了溢油事故影响,农**渔业局的数据显示曹*甸区的养殖业产量并未下降。(三)原告未能证明事故溢油与主张的损失具有关联性。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与农**签订《关于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赔偿补偿协议》),在确定养殖渔业损失时已将曹*甸区排除在污染范围外。原告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因果关系的分析,缺乏事实依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华碧公司鉴定报告》)中分析的油污样品并非来自蓬莱19-3油田。(四)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中海油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对诉称的养殖区域没有合法的养殖权利,无权提起索赔。(二)原告不能证明存在养殖损失。《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未在溢油事故发生现场勘验,引用其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损失不具客观性。且该报告数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养殖面积与权利凭证记载不一致,养殖密度、单位产量、价格、自然损耗和损失率缺乏依据等,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三)原告诉称的养殖损失与事故溢油没有关联性。《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联合调查报告》)显示,原告养殖区并不在溢油事故污染范围之内。原告提交的专家意见没有论证推理过程,不能证明养殖损失与事故溢油存在因果关联。自2011年起曹*甸工业区海域海水重金属、无机氮和沉淀物等标准已超过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使用该海域海水进行水产养殖遭受损失与溢油事故无因果关系。(四)原告签署起诉状时间为2015年5月,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3月7日,原告起...(本文书还有7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