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剑、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方应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2.依法落实伤残赔偿费723848元。3.请求落实刘**的后续治疗。4.本案诉讼费由医方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求的赔偿数额为1425107.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因怀孕到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建册做产前检查。2015年11月9日,原告因“停经38周,外院b超提示前置胎盘五月余,无产兆入院待产”,入院诊断“凶险型前置胎盘、瘢痕子宫、孕9产1孕38周*产”。在行剖宫产...(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