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余**、王**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到庭参加了2018年1月25日的诉讼,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2018年3月21日的诉讼,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及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余**、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2285元、丧葬费25708元、死亡赔偿金25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04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484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结束后原告黄**、黄**、余**、王**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7168.50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257168.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黄**、黄**、余**、王**分别系余**的丈夫、儿子、父亲、母亲。2017年1月27日余**因伤到被告处接受治疗,经过检查,高度提示余**有血栓风险,但被告一直疏于防范,没有采取对应的治疗和防御措施。直至2017年2月8日在余**陷入昏迷后,被告才想起对其脑部进行ct扫描,但为时已晚,余**于次日死亡。原告认为余**的死亡,系因被告的误诊、漏诊、不对症治疗且延误病情所致。根据我国侵权责...(本文书还有5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