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谷**、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566.2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15412.6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8时许,谷**驾驶豫a×××××小型客车沿荥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郑州西车管所南门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车对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谷**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