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胜联村麻岭1号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这一基本事实在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协议书中也有体现,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是由原审第三人实施拆除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清楚,符合客观事实。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并未作出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原审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经济合...(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