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称,原、被告系生意关系朋友,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因生意资金周*不灵,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并言明2017年8月10日归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1.25万元,合计6.25万元。借款后,被告曾归还7个月的利息17,500元。但被告之后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无着,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按每月2,500元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30,000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11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递交...(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