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45833.3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26583.33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并按此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74938.03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50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每月还本息3448.33元。因被告至今未全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三性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王**(甲方、借款人)与姚**(乙方、出借人)签订...(本文书还有1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