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诉被告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律师、被告林**及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0元及利息13080元(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暂计至2017年12月1日)。事实和理由:原告钟**与被告林**是朋友关系,被告林**、李**以其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4500元,约定2014年内偿还20000元,2015年内偿还14500元,如到期未还,即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