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袒蔡**。我并未动手打架致蔡**住院治疗。1.蔡**在派出所自述我是从后面勒住他的脖子把他提起来,但后来在法庭上又说是我箍住他的颈部,并用肘部击打他的头部,一个说法是向上,一个说法是向下,明显是虚假陈述。2.蔡**案发当天在派出所时曾中途离开,回来时却拿回来一条金项链说事,想陷害我,但被警方驳回。另外,案发当天,蔡**有足够的条件时间,甚至在回家路上经过古镇医院,却不检查,而第二天检查结果出来后也没有通知警方留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新伤还是旧痕的情况下,就直接和前一天的事情串联起...(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