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在作出责令决定前,首先审查了卓越公司原职工赖**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纳税清单等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确定了赖**与卓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卓越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5)496号),就卓越公司与赖**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项向卓越公司予以核实,卓越公司未提出异议。我中心于是依法向卓越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2.卓越公司起诉状所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前向卓越公司送达了《核查通知书》并附上了赖**的基本情况,卓越公司完全有能力进行调查核实而不进行调查。我中心已充分保障卓越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卓越公司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设户缴存手续,应当...(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