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起,原告向被告租赁了位于临安锦城街道塔山路与城中街交叉口原机床厂宿舍**楼的营业房经营文具店,该营业房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临安机械配件厂,系被告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于2017年8月注销了工商登记。2017年8月15日,临安有关拆迁部门出具了《东门二期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公示表》,据此表,此次拆迁,被告的临安机械配件厂共计拆迁面积276.38平方米(均为营业房,由原告等5户租赁经营),共计货币补偿5656494元,其中分项:装饰装...(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