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与被告吉林省金帝石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石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与被告金帝石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保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桑*诉称,2017年9月16日,吴*驾驶吉js1×××号轿车,由长春去长岭途中,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与桑*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桑*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到农安兴远骨伤医院、长岭县医院治疗。现要求赔偿,其中医疗费的具体数额按照票据计算;误工费要求3个月的,有出院诊断休息...(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