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平安天府新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谭**赔偿各项损失135492元(含医疗费39836.39元、续医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9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494元、误工费12840元、护理费106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被告平安天府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17时35分,被告谭**驾驶渝h××(临)号小型客车,由垫江往汪家方向行驶至垫江县...(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