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涂**与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洪**应履行向涂**支付赔偿款8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洪**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44元由被执行人洪**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