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魏**辩称:一、关于答辩人被砸的事实以及对电杆管理人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是被通讯电缆砸倒,答辩人认为电缆是架设并固定在电杆上的,电缆和电杆成为一体,不能割裂开来,电杆的作用就是支撑电缆线,是电缆的支架,电杆倾倒,自然电缆也随之坠落。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被答辩人认为是被电缆砸倒,只是表述的角度不同。被答辩人表述为”电缆砸倒”正好印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为管理人的依据没有错误,即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函(2014)20号《关于城市道路既有通信联建管道井具设施及架空通信线缆实施包片管理的通知》。充分说明了一审法院依据该通知认定被答辩人是电杆及电缆的管理人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所谓”依据不足”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二、关于赔偿标准及数额。1、一审法院委托山西109医院对答辩人所做的编号为201703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是按照新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的,被答辩人所谓的”一审适用已废止...(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