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与被告杜**、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被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被告驼峰公司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杜**登记的(债权表31号)借款10271067元不属于破产债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驼峰公司的债权人。2015年10月15日,经天津市宏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贵院裁定受理了驼峰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债权申报期间,被告杜**向驼峰公司申报了债...(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