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民委员会盐灶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原告于同年7月11日的申请,依法追加吴**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李**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谷坪坡林地发包给原告经*20年(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承包金2500/年,总承包金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前五年一次性付足承包金50000元给被告,但被告却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尚未交付该林地“谷坪坡”给原告经*,构成违约。为此,特具...(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