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芦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被告芦玉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芦玉忠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芦玉忠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3.判令芦玉忠支付违约金56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我与芦玉忠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购买芦玉忠所有的坐落于密云区x街x号院**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一套,交易总价款280万元。我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芦玉忠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确认,芦玉忠出卖的房屋已设定抵押,芦玉忠承诺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截至目前,芦玉忠仍未履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义务。芦玉忠的行为已经根本阻碍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向我承担违约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