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州市企水镇农业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四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雷州市企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企水镇政府)、邓**、邓**、邓**、雷州市企水镇海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田村委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089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土地原为海滩涂,从1957年起,由原企水人民公社发动全公社干部群众围海造田形成包括涉案地的土地。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因雷州市企水镇农业管区(企水镇农业村委会的前身)与海田村(企水镇海田村委会的前身)对包括涉案地在内的土地发生争议,原海康县人民政府立案调处,并作出《关于处理企水农业管区与海田村争议后海海滩土地问题的决定》(海府发【1992】77号),将双方争议地的界北连片的499.5亩围海造田土地确权给企水镇农业管区使用,海田村不服,向湛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湛江市政府作出复议,撤销了海府发【1992】77号决定,交由海康县政府重新调查处理。2009年4月26日,企水镇农业村委会和企水镇海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调解协议书》。
1999年,企水镇政府将涉案的土地由镇政府建设计生大楼使用。2006年7月,企水镇政府将涉案土地转让给邓**、邓**、邓**。2009年,被告雷州市国土局以雷府办(2008)60号文及雷府办函(2009)2号文,对雷州市房产地交易市场不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清查清理整顿后,雷州市规划建设局给第三人邓**、邓**颁发了《建...(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