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简称民商服务中心)、王**、周**、谭**、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耐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1、周**对周**所借的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周**虽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但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该笔借款没有汇至周**账户,更没有用于周**个人及家庭经济开支。2、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有新证据证明阿耐斯公司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欠货款,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因此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3、一审判决的借款是第二次借的,我没有签字,和我没有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民商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中心是担保人,帮借款人偿还了民生银行的债务后获得了追偿权...(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