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简称民商服务中心)、周**、周**、谭**、武汉阿耐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耐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王**对周**、周**所借债务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王**与周**于2013年开始分居,2016年2月17日离婚,对其债务不知晓,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阿耐斯公司未按约定使用该借款,且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新证据证明阿耐斯公司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欠货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民商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中心是担保人,帮借款人偿还了民生银行的债务后获得了追偿权,是根据追偿权对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