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安展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临安展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临安展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和被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吸塑泡壳产品。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7年8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72389元,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389...(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