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靳**因与被上诉人李**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未查明。上诉人和妻子冯**于1997年7月10日按农村风俗典礼同居,2000年7月7日补办结婚证,上诉人和冯**的婚姻关系应从1997年7月10日计算,上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冯**也是家庭共同成员,也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共兄弟姐妹六人,在上诉人结婚之前,上诉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成家并分得财产。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取得单位分得的财产,属自己合法取得。且按照家庭关系,诉争房屋在2011年在被上诉人主持下,全部分给上诉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