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男,196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审查确认涉案房屋是否归马**所有;三、依法改判对登记在唐**名下的房产证16×××9号的涉案房屋继续执行或发回重审;四、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对唐**送达开庭传票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马**在起诉状中已经列明唐**的详细住址,但一审法院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一审法院在未对唐**的身份...(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