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陈**、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登封市××路与××交叉口北20米东侧商品房**楼北户(房产证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此房产的查封,2、判决确认上述房产(房产证号:××)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一、原告与唐**1998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与本案原告所诉的房屋不在同**座落位置,故原告无权对涉案房产证号**×××39的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假设是也应为无效协议;二、原告不具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三、登封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名下登记的其中包括涉案房产证号为16×××9号房屋正确,于法有据;四...(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