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于水,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男,1971年8月**日出生,满族,护林员,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陈**(系李**妻子),女,1969年5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碱厂镇政府与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本溪市政府、李**工伤认定一案已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502行初****号行政判决。碱厂镇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日,第三人李**与原告碱厂镇政府签订了《管护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第三人李**为护林员,对九龙管护区域内的省级天然林履行管护责任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管护劳务费标准计算等内容。2016年1月1日合同期满又续签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4月6日第三人李**在碱厂西大桥区域骑车途中意外摔伤。经本钢总医院诊断为:”重症脑外伤、双额叶脑挫裂伤、颅骨多发骨折...(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