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许**(同时系被告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对博威能商标的侵权;2.被告履行合同将博威能商标过户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许**系被告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协议,被告承诺在2015年5月15日前把博威能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在产品中使用博威能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仍然在使用博威能商...(本文书还有2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