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上海富原雅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原雅坤公司)、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富原雅坤公司、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96,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124,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000元;4、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66,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丁**为被告富原雅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将本市长宁区华山路**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富原雅坤公司。2015年7月15日,案外人杨*(原告之子)、侯**(杨*之妻)代表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富原雅坤公司(出租方)就涉讼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月租金为62,0...(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