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被告郑**、郑**、郑**、郑**、郑**、郑**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季**、被告郑**及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金华市江南中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告郑**支付127225元本息的清偿行为;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债务人财产1272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浙金破(预)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华市江南中学重整,并于2015年12月1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金华市。原告发现金华市江南中学曾向**告的母亲吴*莲借款,2015年6月11日吴*莲死亡后,被告郑**从金华市江南中学取回吴*莲名下...(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