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程序问题。开宇公司于2016年3月4日针对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3556号拍卖裁定及腾房公告提出执行异议。之后,该院作出了带租拍卖决定书,邮储银行台州分行对该决定书及相关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该院针对邮储银行台州分行的异议,作出了(2016)浙10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系根据邮储银行台州分行针对该份执行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的审理。至于一审法院执行机构是否针对开宇公司此前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开宇...(本文书还有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