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8年4月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燕独任审理,书记员何世胜担任法庭记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张**和张*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被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冯**的亲生女。1996年被告冯**与被告张**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冯**、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出资、出力修建了小龙镇川主庙村5组**号房屋,现房屋被依法拆迁,应取得拆迁款1407939元,其中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员,拆迁款作为原告的安置所需,应当依法分割。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小龙镇川主庙村5组**号房屋拆迁款人民币1407939元,原告应分其中的四分之一即351984.75元。
被告张**辩称:原告的...(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