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童**、第三人陈**、何**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被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7月28日制作的二份《关于被执行人陈**案件分配表》,请求本院按照其首封应多分20%的比例重新制定分配方案。事实和理由:原告马**与第三人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拍卖了第三人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以下简称讼争车辆),拍卖款共计38.85万元。之后,本院制作了《关于被执行人陈**案件分配表》,确认原告马**可分得执行款186941元。原告马**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保障其首封权益,被告童**和第三人陈**、何**均无异议。2017年7月28日,本院又制作了《关于被执行人陈**案件分配表》,确认原告马**分配可得0元,原告马**为此又提出异议,要求本院重新分配。2017年10月10日,原告马**收到被告童**的反对意见。原告...(本文书还有5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