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伍**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苏**与被告伍**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2.没收被告伍**缴交的租赁押金36000元;3.被告伍**向原告苏**支付租金36000元及水电费1514.2元(租金从2016年12月计至2017年2月28日,水电费从2016年11月计至2016年12月)。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8日,原告苏**与被告伍**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古镇古一德兴路**号乐丰花园**期25号物业出租给被告作商业使用;每月租金12000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每...(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