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登封市××办事处菜园路中段东侧(2014)登房权证××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2.判决(2014)登房权证××房产在原告与被告刘**分割前中止执行行为;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刘**于199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7年原告及刘**开始建房,但在建设**层后,因缺乏资金,导致停工。后因政府催促,原告的父亲找人并出资将剩余房产建设完成。当时**楼房为**层,其中门市房为6间。从房产建成至今,原告都居住在该土地上所建的房产中,无任何纠纷。2010年...(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