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称,2012年9月,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2009年9月3日开始发生业务关系。截止到2013年1月23日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购买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价款为352096.9元的纸张,双方为此签订对账单,在双方对账后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204665元,尚*原告货款69413.12元。2012年9月3日,被告淄博浩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承诺自2012年9月3日起为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