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至6月27日,被告人赵*东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贤居村、滩头村、牛头山度假村酒店等地开设“十三道”赌博场头共6天,招揽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6100元。被告人章*受雇在2017年6月22日晚至6月23日凌晨为该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当晚该赌场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8200元。
2017年6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牛头山度假村酒店依法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赵*东、章*。归案后,被告人赵*东、章*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东个人获利20900元左右。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东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0元,被告人章*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笔记本、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退赃票据,证人谢*...(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