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刘*入职后,应被上诉人的要求在其打印的工作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对上诉人的解除合同情形有明确的规定,2016年3月份,上诉人因家庭原因提出书面辞职,被上诉人拒绝解约,致使上诉人因走法律程序而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工作与收入,损失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当;二、被上诉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要求上诉人签订的工作协议非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违约条款应视为无效,违约金、引进人才补贴、原单位的人才培养费等上诉人均不应支付,故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辩称,第一,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前实...(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