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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凯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浙068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5
  •  
  • 【案例概要】

    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被告蒙城保险答辩称,1、对车损98000元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任何事实依据支持。2、对施救费2000元除了发票外,没有合理计算依据,不予认可。物品接驳费7200元属于间接损失,按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付。3、诉讼费不承担。

    被告厦门保险书面答辩称,1、涉案车辆闽d××在其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其投保车辆驾驶员对事故不承担责任,若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均合法有效并及时年检,答辩人可在无责限额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07200元,由法院依法认定。答辩人仅在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3、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及肇事驾驶员的责任情况。蒙城保险质证后无异议。

    证据2、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证明原告的车辆因事故导致报废并被相关部门回收之事实。蒙城保险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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