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3日14时10分许,隋礼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金城牌110型两轮摩托车,在沿2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3公路**号km+600m(前郭县乌兰塔拉乡新立围子村附近)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方向董**驾驶并停在北侧路边的×××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尾追相撞,事故至两车损坏,隋礼受伤。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前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隋礼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隋礼受伤后,被送到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损伤、胸部损伤、创伤性肝破裂、手术后胆囊瘘、胆囊损伤、肝功能不全、创伤性胸腔积液、颅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慢性硬膜下血肿、腹水、心律失常、支气管肺炎、头皮挫伤、低蛋白血症、急性失血性贫血”,于2017年5月31日好转出院,住院38天,其中一级护理25日,二级护理13日,隋礼支付住院医疗费116723.04元。出院医嘱: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随诊。2...(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