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陈**、陈**诉被告谢*、杨*、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佛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原告陈**、陈**、陈**、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中银保险佛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月19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中银保险佛山支公司在交通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110200元给原告,被告谢*、杨*、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银保险佛山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469013.2元给原告,被告谢*、杨*、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合共:579213.2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5日4时00分,被告梁*驾驶登记在被告谢*名下、由被告杨*实际控制粤q××号小型轿车沿阳春市春城朝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碧濠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刘**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和冯*爱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碰撞造成刘**在现场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冯*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春公交认字第44178*****70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本文书还有6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