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本市下城区再行路**号(原再行路**号)房屋系周*贤所有,顾**于2016年5月21日与周*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其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
2016年9月,甲方顾**与乙方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再行路**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做经营及办公用;租赁期一共24个月,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年租金为155200元,一季度一付;租金以3个月为一期,先交租后用...(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