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阳丰之*********、正阳煜隆********、正阳县健*********、正阳县国*********、正阳县楠*********因与被上诉人尚**、原审被告正阳县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5日,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购买驻马店市信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正阳县××××环路西侧,光明大厦第**层,从西数南第1、2、3间,北第1、2间,共计五间房屋用于办公,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016年6月25日,李**将上述五间房屋以73万元的价格抵偿给案外人龚*,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各一份,该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约定,经结算李**欠龚*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2万元,因无力偿还,决定用几处房产来抵偿该借款,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五间房屋,当时由李**给龚*出具了**房款收条一份。2016年6月30日,龚*与被告尚**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龚*从李**处抵偿债务所得的位于光明大厦**楼自西向东数南第1、2、3间和北面自西向东数第1、2间共五间房屋,作价70万元,给被告尚**所有,其中抵偿龚*欠被告尚**463200元的债务,被告尚**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龚*支付房屋抵偿债务后的差额236800元,由龚*给被告尚**出具70万元房...(本文书还有4285字未显示)